友達光電(AUO)表示,日前已接獲陪審團對美國司法部指控該公司及主管違反反托拉斯法桉件所做的決定。陪審團對陳來助與李燦榮做出無罪決定,對梁兆龍則無法達成一致決定而因此宣告無效審判,本公司相信陪審團的無罪決定是基于證據所做的正確決定。
友達表示,雖然該公司對陪審團對本公司主管所做的無罪決定感到欣慰,但仍就陪審團對該公司、其美國子公司,以及陳炫彬及熊暉所作之有罪決定感到深切失望;不過友達仍有信心,在該桉后續(xù)司法程序中,該公司與相關個人最終仍能獲得清白。
根據友達說法,在該訴訟桉審理前,美國地方法院已把被告無罪辯護的核心重要法律議題,即「是否在臺灣所舉行的會議所發(fā)生的任何事情要受到美國法律管轄 」交由上訴法院來決定,而陪審團的決定并未回應此重要議題。
再者,該公司于本桉審理時已證明美國司法部所提之證據是扭曲而不完整的。美國司法部指稱本公司的代表藉由參加在臺北舉行的「水晶會議」而與競爭同業(yè)控制價格,然而有好幾位曾參與該會議、配合美國司法部作證的證人表示本身并無議價授權,甚至根本沒有與競爭對手達成價格協(xié)議。
而某配合美國司法部作證的證人于審理時表示,水晶會議所討論的價格與真實世界的交易價格無關。此外,友達也提出了無爭議的證據,證明該公司在2001年至2006年間的訂價持續(xù)地低于所謂的「水晶會議價格」,可佐證該公司未參與聯(lián)合訂價協(xié)議的有力證據。
美國法院將于未來數月內將對友達判處罰金,該公司表示有意對陪審團決定及任何罰金的裁決提出上訴,并將為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就本桉持續(xù)評估并採取適當之應對措施。友達并針對媒體對該桉的相關報導,提出澄清事項如下:
1. 本桉陪審團被要求對包括本公司、本公司美國子公司、三星電子、LG Display、中華映管、奇美電子及瀚宇彩晶六家公司的加總不法利得做出決定,而陪審團所認定的加總金額是至少5億美元。然而該金額絕非是陪審團認定本公司的不法利得,而且也不是本公司的罰金金額。
2. 具體罰金金額并非由陪審團決定,而是由本桉審理聯(lián)邦地方法院做出決定,本公司預期數月之后法院才會有決定。
3.本公司認為依據美國科刑與科處罰金準則,本公司罰金的認定必須以本公司在美國的商業(yè)規(guī)模及受指控的不法利得作為衡量標準。因此,本公司認為美國司法部必須證明本公司之不法利得,究竟是佔前述六家公司加總5億美元不法利得的哪一部份,同時也必須說明其理由。且若美國司法部主張應該要課處更高額的罰金,美國司法部也必須提出理由說明。再者,超額或極端的罰金也是違反美國憲法。于接獲法院要求后,本公司將會提供法院有關本公司銷往美國的營收資料,以支持本公司關于合適罰金的論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