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在區(qū)塊鏈投資領域的所謂代投,類似于中介,即我們平時慣稱的“黃?!保麄儚捻椖糠侥抢铽@得投資額度,然后再利用自己的資源將這些額度進一步拆分賣給其他中小投資人
一、什么是代投?
一般而言,在區(qū)塊鏈投資領域的所謂代投,類似于中介,即我們平時慣稱的“黃牛”,他們從項目方那里獲得投資額度,然后再利用自己的資源將這些額度進一步拆分賣給其他中小投資人。由于一般中小投資人無法直接聯(lián)系到項目方,代投就成了項目方和中小投資人之間的溝通橋梁,當然也因為這樣項目方與中小投資人之間就有了信息差。
二、代投是什么性質?
一方面,代投人與投資人具有委托代理關系。根據(jù)代投人是否以此為業(yè),又可為分為民事代理,即不以代投為業(yè),具有偶發(fā)性、非職業(yè)性;商事代理,以代投為業(yè),具有經常性,職業(yè)性。
商事代理性質的代投,則其與傳統(tǒng)金融領域的證券經紀商類似。所謂證券經紀商,是指接受客戶委托、代客戶買賣證券并以此收取傭金的中間人。證券經紀商以代理人的身份從事證券交易,與客戶是委托代理關系。證券經紀商必須遵照客戶發(fā)出的委托指令進行證券買賣,并盡可能以最有利的價格使委托指令得以執(zhí)行;但證券經紀商并不承擔交易中的價格風險。證券經紀商向客戶提供服務以收取傭金作為報酬。
民事代理性質的代投,又包括兩種情況,即顯名代理和隱名代理。隱名代理又稱間接代理,指在代理關系中,被代理人隱名,直接由代理人即代投人與項目方簽訂合同。
另一方面,代投人與項目方,實際上常常是具有穩(wěn)定的業(yè)務聯(lián)系,成為項目方的分銷渠道,因此他們之間基本構成代理銷售關系。
我國《證券法》規(guī)定,設立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業(yè)務,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未經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yè)務。
三、代投問題法律分析
少數(shù)代投人或隨意加杠桿,或挪用資金投資高風險標的,導致嚴重虧損,使很多投資人遭受了不小的損失。通過這件事可以發(fā)現(xiàn),很多投資人(甚至包括代投人自己),對代投這個事情的認識存在很多法律上的誤區(qū)。這里有必要給大家分析一下這里面的法律關系,以使大家在從事或參與代投時都能明白自身的權利和義務,做到心中有數(shù),不碰底線、不越紅線。
第一個問題:你的數(shù)字貨幣權益到底是否受法律保護?
應受法律保護,基于兩點理由:
一是在私權領域,法律的基本的原則是法無禁止即自由。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工業(yè)和信息化部、中國銀監(jiān)會、中國證監(jiān)會、中國保監(jiān)會聯(lián)合發(fā)布的《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規(guī)定,“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庇纱祟愅?,無論是否虛擬,其他數(shù)字貨幣(傳銷幣除外)也應該可以歸為一種商品,法律并沒有禁止我國公民合法持有這種商品,那么我們當然就合法地擁有對該商品的財產權,這種財產權當然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二是從立法趨勢上看,2017年3月15日頒布的《中國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27條規(guī)定:“法律對數(shù)據(jù)、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雖然我們目前還沒有看到有具體的法律規(guī)定保護網絡虛擬財產甚至數(shù)字貨幣,但最高立法機構已經對這一領域的權利保護給予足夠的重視,雖然最終法律條文在爭論聲中只是做了一個折衷的規(guī)定,但立法保護的傾向性已經十分明顯。現(xiàn)在,數(shù)字貨幣已然成為最有價值的網絡虛擬財產,如果法律對公民這一塊的權益置若罔聞、不加保護,肯定是不符合《民法總則》充分保護公民權利的立法初衷的,相信具體的保護立法今后也一定會出臺。
第二個問題:代投的法律性質是什么?各方有什么權利義務?
從目前幣圈通行的代投做法來看,一般是由代投人發(fā)布項目的基本情況信息,投資人基于對代投人的信任,將自己的比特幣、以太坊等主流貨幣發(fā)送給代投人,由代投人將主流貨幣打給項目方,獲取項目方發(fā)行的代幣,再發(fā)放給投資人。筆者認為,這種做法基本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信托行為的總體特征,屬于一種信托行為,或者說是“準信托”行為??础缎磐蟹ā返?條的規(guī)定:“本法所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當然,根據(jù)《信托法》的規(guī)定,設立信托,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而現(xiàn)實中很多的項目代投根本沒有書面文件,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并不全面,很難說是一個嚴格意義的信托,因此我將這種代投稱之為“準信托”。既然代投在法律上看是一種信托行為,那么就應該受《信托法》的規(guī)范和約束。從嚴控法律風險、規(guī)范代投行為的角度考慮,項目的代投方和投資者很有必要認真學習、嚴格遵循《信托法》的相關規(guī)定,規(guī)范從事代投行為。
按照《信托法》的規(guī)定,委托人(投資人)主要的權利有以下幾項:
1.有權了解其信托財產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并有權要求受托人作出說明。
2.委托人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信托財產有關的信托帳目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其他文件。
3.因設立信托時未能預見的特別事由,致使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實現(xiàn)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時,委托人有權要求受托人調整該信托財產的管理方法。
4.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托事務不當致使信托財產受到損失的,委托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并有權要求受托人恢復信托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該信托財產的受讓人明知是違反信托目的而接受該財產的,應當予以返還或者予以賠償。前款規(guī)定的申請權,自委托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歸于消滅。
5.受托人違反信托目的處分信托財產或者管理運用、處分信托財產有重大過失的,委托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規(guī)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
受托人(代投人)的應該履行的職責和義務主要有如下幾項:
1.受托人應當遵守信托文件的規(guī)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
2.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規(guī)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受托人違反前款規(guī)定,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托財產。
3.受托人不得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受托人將信托財產轉為其固有財產的,必須恢復該信托財產的原狀;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受托人不得將其固有財產與信托財產進行交易或者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進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規(guī)定或者經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場價格進行交易的除外。受托人違反前款規(guī)定,造成信托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受托人必須將信托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并將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6.受托人應當自己處理信托事務,但信托文件另有規(guī)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處理。受托人依法將信托事務委托他人代理的,應當對他人處理信托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由于代投涉及多重法律關系,需要不同的情況展開分析。這里的分析主要針對代投相關的法律責任,而不主要針對項目本身。當然以上只是簡要分析,對于代投行為是否構成違法犯罪,具體是否構成何種違法犯罪行為,要結合具體案件事實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