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廣東環(huán)宇京茂律師事務所律師劉華浩向記者表示,他們收到了廣州中院所通知的關于佛山照明提出對于管轄權異議的上訴書。
佛山照明公告顯示,其在2014年1月7日收到了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672人以“虛假證券陳述責任糾紛”為由對其的起訴,索賠總金額為8709萬。佛山照明表示將會積極參加訴訟。
在1月21日,佛山照明隨即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該案件應該由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不過,在2月8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其異議進行了駁回。
劉華浩向記者表示:“本案是屬于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屬于指定管轄案件,應該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所引發(fā)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八條。”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也在駁回的民事裁定書中指出:“佛山市既不是計劃單列市也不是經(jīng)濟特區(qū),本案件由廣東省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佛山照明對此進行了上訴。佛山照明證券部人士未對此進行回應。
劉華浩表示:“佛山照明一方面提異議是在自己地盤上官司比較好打,另外一方面也是想拖延時間。”
中國LED網(wǎng)小編觀點:針對上市公司普遍采用的提出管轄權異議問題,其實,無論在哪個法院審理,依據(jù)的都是同樣的事實,法律依據(jù)也是一樣,對案子的訴訟審理結果應該影響不大。管轄是程序問題,導致案子的時間變長。在訴訟時效內,其他沒參加起訴的股民依然可以發(fā)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