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國外媒體本周刊文稱,如果說蘋果的專利權訴訟是一場關于智能手機技術和設計的“熱核戰(zhàn)爭”,那么諾琳·克羅爾(Noreen Krall)就是蘋果的“戰(zhàn)地指揮官”。
以下為文章全文:
在全球各地的蘋果專利侵權案中,克羅爾作為蘋果首席訴訟顧問頻頻現(xiàn)身。她于8月24日取得了最重要的一次勝利,當時加州圣何塞地區(qū)法院的陪審團判決,三星侵犯了蘋果的多項專利,應向蘋果賠償超過10億美元。
Verizon通信知識產(chǎn)權團隊前主管約翰·索恩(John Thorne)表示:“克羅爾目前的工作沒有先例。良好的指揮才能幫助她取得了當前的結(jié)果。她掌握重要的決策,例如聘請哪一家律師事務所,如何管理資源,以及蒂姆·庫克(Tim Cook)應當花多少時間。”
克羅爾現(xiàn)年47歲。與她的老板、蘋果總法律顧問布魯斯·塞維爾(Bruce Sewell)一起,她建立了由蘋果內(nèi)部人士和美國知名律師事務所律師組成的團隊,對抗三星、HTC和摩托羅拉移動等Android廠商。
在庫克時代,專利侵權訴訟已成為蘋果身份的標志。上一季度,蘋果46.4%營收來自iPhone,26%來自iPad。iPhone和iPad上一財年分別帶來了470億和201億美元收入。
蘋果和三星在全球智能手機市場的份額總和達到一半。三星是全球最大的智能手機廠商,而蘋果則在美國處于領先。兩家公司正在爭奪智能手機市場的份額。根據(jù)Bloomberg Industries的數(shù)據(jù),去年全球智能手機市場規(guī)模同比增長62%,至2190億美元。
掌握全局
克羅爾的工作包括在30多處司法管轄區(qū)中理解專利規(guī)則和法庭程序,確保蘋果論點的一致性,并提供反饋,激勵團隊。她還會跟蹤律師針對案件發(fā)表的評論。在加州圣何塞,克羅爾在陪審團判決之前就向團隊的初級成員發(fā)送郵件,感謝他們的工作。
思科總法律顧問、克羅爾的熟人馬克·錢德勒(Mark Chandler)表示,對處于克羅爾地位的人來說,必須擁有前瞻力,并照顧到問題的方方面面,從而掌握全局。
訴訟新手
在招聘克羅爾時,蘋果在訴訟中并沒有太多經(jīng)驗。蘋果曾努力避免遭到專利所有者的起訴,并曾利用訴訟打擊非法的周邊產(chǎn)品制造商。
蘋果經(jīng)受的第一次考驗出現(xiàn)在2009年,當時全球最大的手機廠商諾基亞對蘋果提起訴訟。兩家公司于2011年6月達成和解,蘋果向諾基亞支付了專利授權費,但諾基亞未能獲得與iPhone獨家功能有關的一些技術專利。
在三星、摩托羅拉和HTC開始引入Android系統(tǒng)之后,蘋果決定利用法律手段來打擊喬布斯認為的抄襲行為。HTC于2008年率先推出了Android手機,而喬布斯則對2010年1月面市的一款Android手機感到憤怒,指責這款手機抄襲。
蘋果早已為訴訟在做準備。蘋果2009年時招聘了塞維爾,后者當時是英特爾首席律師。隨后蘋果又于2010年3月招聘了克羅爾。蘋果當月對HTC提起了第一起訴訟。
行動模式
克羅爾是紐約人,曾是一名電氣工程師,而她的兩名女兒也在大學攻讀工程學位。90年代末,克羅爾在丹佛大學獲得了法律學位,當時她也供職于美國最大的專利所有者IBM。在這段學習經(jīng)歷之后,她負責了IBM在美國專利商標局的專利申請流程,并在IBM的100多項專利中被列為代理人。
在加入蘋果之前,克羅爾曾在Sun工作了5年時間,作為首席知識產(chǎn)權顧問管理該公司的1.4萬項專利。與蘋果類似,Sun在專利訴訟方面也沒有太多經(jīng)驗,直到2007年NetApp就數(shù)據(jù)存儲技術對該公司提起訴訟。Sun時任首席技術官格雷格·帕帕多普洛斯(Greg Papadopoulos)表示,這起訴訟“使克羅爾進入了行動模式”。
法律2.0
帕帕多普洛斯表示,克羅爾推動律師和工程師的合作,這在科技公司中并不多見。通過這樣的合作,律師能更好地了解技術如何實現(xiàn),并評估專利的強弱程度。Sun提起反訴,最終兩家公司達成和解。
他表示:“我將她稱作法律2.0,她有能力將法律策略帶至另一個高度。在多起案件中,法律顧問僅從法律角度去看問題。你不能這樣做,你需要理解技術。她知道如何找到正確的人,如何去思考。”
作為風投公司NEA的合伙人,帕帕多普洛斯還表示,克羅爾在Sun的角色“受到限制,因為Sun缺乏進攻心態(tài)”。克羅爾曾提出許多想法,例如在某些情況下應當更果斷。
未來障礙
克羅爾隨后加入了蘋果的團隊。該團隊認為,Android廠商對蘋果的核心業(yè)務來說是威脅。蘋果以較高的價格銷售具有獨特設計的消費電子產(chǎn)品,并獲得了業(yè)內(nèi)領先的利潤率。然而通過發(fā)布類似產(chǎn)品,三星和其他Android廠商削弱了蘋果產(chǎn)品的吸引力。
克羅爾也曾遭遇過一些失敗,例如在東京和英國對三星的訴訟,以及在美國對摩托羅拉移動的訴訟。蘋果產(chǎn)品的銷售在三星的本土韓國也受到限制。不過,全球大部分此類訴訟仍處于初期階段。
圣克拉拉大學法學助理教授科林·秦(Colleen Chien)表示,在圣何塞的訴訟表明,蘋果可以利用知識產(chǎn)權迫使競爭對手無法開發(fā)與蘋果類似的產(chǎn)品。
克羅爾是女性知識產(chǎn)權律師組織Chipsters的創(chuàng)始成員,該組織致力于幫助女性在男性主導的硅谷中占據(jù)一席之地。而Verizon前律師索恩表示,在今年面向知識產(chǎn)權律師的“全球顧問獎”中,克羅爾將成為下一年度的必勝者。
帕帕多普洛斯表示:“在Sun,我們有一個笑話,那就是她在我們一方。我們絕不希望她身處對立的一方。”
諾琳·克羅爾(Noreen Krall)